问:用工企业招用人员后,必须每年进行劳动力用工备案吗?
答: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9﹞37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我市已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工作。将原用工登记和社保登记2个环节合并为就业参保登记1个环节,企业已进行社保登记的,无需再申办用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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